【桃園離婚律師專欄】另一半死不簽字?憲法法庭判決:責任重的一方也能提離婚!

「律師,外遇的是他,但他現在反過來告我離婚,這還有天理嗎?」 「律師,我們已經分居十年了,但我當初有錯在先,難道我這輩子都沒辦法恢復單身嗎?」

在桃園執業多年,我見證過無數被困在殘破婚姻中的靈魂。過去,台灣法律採取「有責主義」,簡單說就是「做錯事的人沒資格提離婚」。但112年3月起,憲法法庭作出了重大變革(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,這對想要重獲自由的人來說,是一道曙光。

一、 判決離婚的法律門檻:民法 1052 條

要讓法官判准離婚,必須符合《民法》第 1052 條的規定。法律將其分為「十大法定事由」與「概括事由」。

1. 十大法定事由(證據較明確)

  • 重婚、與人通姦

  • 虐待(家暴):包含對配偶或其直系親屬(如公婆、岳父母)的身體或精神虐待。

  • 惡意遺棄:對方離家出走,完全不付家用且聯絡不上。

  • 意圖殺害對方

2. 概括事由: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

這是目前桃園法院判決最常見的依據。如果情況不符合前十項,但你們的關係已經「產生破綻、無法修復」,例如長期分居、金錢觀極度不合、冷暴力等,只要證明婚姻已名存實亡,法官就有可能判離。

二、 法律大地震:責任較重的一方,現在也能告離婚!

這是本文最重要的重點。過去實務見解認為「責任較重的人不能提離婚」,但憲法法庭現在說:這觀念要改了!

1. 雙方都有錯時:不再比較誰錯得多

以前法官會玩「找戰犯」遊戲,比誰比較壞。現在根據最新憲法判決,只要雙方都有責任,不論你是責任重的一方,還是責任輕的一方,通通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。這意味著「責任重的人就得被困在婚姻裡」的時代已經結束。

2. 唯一有責者:法律也開了一扇窗

即使你是婚姻破綻的「唯一責任者」(例如只有你外遇),憲法法庭也指出,如果婚姻破綻已經持續了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」,法律若還一律禁止你提離婚,這是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。

律師白話解讀: 法律不再懲罰性地強制一段「名存實亡」的婚姻續存。

三、 桃園法院怎麼看?分居與婚姻破綻

雖然法律放寬了,但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仍會審酌:這段婚姻是否真的「救不回來了」?

  • 分居事實:長期分居仍是證明婚姻破綻的最強力證據。

  • 修復意願:雙方是否還有溝通、諮商或共同生活的可能。

  • 子女利益:判決離婚時,法官會極度重視未成年子女的安置。

四、 離婚訴訟的攻防重點已轉移

既然現在「能不能離」的門檻降低了,離婚訴訟的戰場將會轉向:

  1. 離婚損害賠償:被離的那一方,如果沒有過失,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
  2. 剩餘財產分配:如何公平分配婚姻期間累積的資產。

  3. 子女權益:誰更適合擔任監護人(親權)。

五、 律師實戰建議:

憲法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於 114 年 3 月 23 日前完成修法,但在這之前,法院已經可以參考此判決精神進行裁決。

如果你正處於一段痛苦的關係,不論你是受害者,還是那個想要求救的「有責配偶」,都建議諮詢專業的桃園家事律師。我們能幫您分析目前的「婚姻破綻程度」,並在新的法律架構下,為您爭取最好的條件。

結語:法律不只是懲罰,更是為了保障自由

憲法判決的進步,代表國家不再強制兩個人痛苦地綁在一起。如果您有任何關於新法適用、或是離婚程序的疑問,請隨時聯繫我們,讓我們陪您走過這段艱難的轉身路。